法規摘要 |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臨床試驗用藥品附錄(征求意見稿)
臨床試驗用藥品質量影響受試者安全和藥物臨床試驗結果,其制備的質量管理應當遵循《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GMP)相關基本原則,但也有其特殊性,見下圖。
2022年1月,國家藥監局公開征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臨床試驗用藥品附錄(征求意見稿)》,在2018年起草的《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吸納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結合當前法規、國際有關GMP最新修訂進展情況進行了修改完善,本文針對臨床板塊對該法規進行解讀分享。
藥品制備單位應當基于質量風險管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臨床試驗用藥品質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統,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申請人對質量承擔最終責任。如委托制備,應當對受托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計和確認,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協議應明確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受托企業進行檢查或者現場質量審計。
制備場地、處方工藝、規模、質量標準、關鍵原輔料包裝材料等發生變更,以及伴隨相關技術轉移,應當評估變更對臨床試驗用藥品帶來的安全性風險,變更和評估應當記錄,確保可追溯性。制備過程應當對工藝和質量或其它可能影響臨床試驗用藥品質量的偏差進行調查評估,并有相應記錄。
? 改變包裝:因盲法需要改變對照藥品的包裝時,應當充分評估并有數據(如穩定性、溶出度等)證明改變包裝未對原產品的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 有效期:盲法試驗中,需要改變包裝使用期限不應當超過原內包裝產品的有效期。試驗藥物和對照藥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時,有效期標注應當以較近的使用期限為準。
? 安慰劑:采用安慰劑進行對照試驗時,應當確定安慰劑的處方、制備工藝和質量標準,檢驗合格方可放行用于臨床試驗;安慰劑制備所用物料應當符合相應給藥途徑的質量要求。
? 獨立包裝: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定包裝單位數量時應當考慮臨床試驗、質量檢驗、留樣和變更研究等需要的數量,并足量制備或進/出口。
? 準確性:應當采用相應流程和措施防止錯漏。對于需要去除原有產品標簽和包裝的操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對臨床試驗用藥品質量造成不利影響。
? 防止受損:包裝應當能夠防止和避免其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變質、污染、損壞和混淆,任何開啟或更改外包裝的行為都應當能夠被識別。
? 同時包裝:試驗藥物和對照藥品通常不得同時包裝。若因臨床試驗需要,需在同時包裝時,應當有適當的操作規程及設備,并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避免發生混淆和差錯。
第三十一條:臨床試驗用藥品的標簽應當以開展臨床試驗所在地的官方語言印制。標簽應當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內容:
(一)臨床試驗申請人、臨床試驗用藥品的名稱等;
(二)識別產品與包裝操作的批號和/或編號(盲法試驗注意標簽信息應當能夠保持盲態);
(三)臨床試驗編號或其他對應臨床試驗的唯一代碼;
(四)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表示;
(五)“僅用于臨床試驗”字樣或類似說明;
(六)規格和用法說明(可附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說明,內容應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要求);
(七)包裝規格;
(八)儲存條件;
(九)如該臨床試驗用藥品允許受試者帶回家使用,須標有“請將此藥品放于兒童不能接觸的地方”字樣或類似說明。
內外包裝盒上應當包含上述全部標簽內容。如內包裝標簽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應當至少標注(一)至(五)項。
如需變更有效期,臨床試驗用藥品應當粘貼附加標簽,附加標簽上應當標注新的有效期,并重復標注原批號。粘貼附加標簽時不得覆蓋原批號或隨機編碼。
經申請人評估后,可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場地進行粘貼附加標簽操作。
粘貼附加標簽操作應當按照申請人的批準文件進行,并符合相應的操作規程要求,操作人員須經申請人培訓并批準,操作現場需有人員復核確認。粘貼附加標簽應當在臨床試驗文件與批記錄中正確記錄并確保可追溯。申請人應當對附加標簽操作的產品進行質量審核。
03 盲法
應當根據臨床試驗方案的設盲要求,對臨床試驗用藥品外包裝的外觀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進行檢查并記錄,確保設盲的有效性。
? 發運前確認并記錄:放行報告;符合啟動臨床試驗所必需的相關要求;運輸條件的檢查確認。
? 運輸方式:根據藥品特性選擇適宜運輸方式,并有措施防止出現相應問題(變質、破損、污染、溫控失效等),并確認送達至指定臨床試驗機構。避免臨床試驗用藥品從一個臨床試驗機構直接轉移至另一臨床試驗機構。
? 運輸單據:至少附有檢驗報告、運送清單和供研究機構人員使用的接收確認單。應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記錄內容通常應當包括臨床試驗用藥品名稱或代碼、劑型、規格、批號或隨機編碼、數量、有效期、申請人、制備單位、貯存要求、以及接收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發運日期、運輸方式、過程中的溫度監控措施等。如委托運輸,還應當包括承運單位的相關信息。運送記錄的內容可根據設盲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2、投訴與召回
? 投訴: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申請人應當與制備單位、臨床試驗機構共同調查,評估對臨床試驗、產品開發及受試者的潛在影響。放行責任人及臨床試驗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參與調查。調查和處理過程應當有記錄。
? 召回:需要召回臨床試驗用藥品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操作規程及時組織召回。臨床研究者和監查員在臨床試驗用藥品召回過程中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
? 對照藥召回:當對照藥品或臨床試驗方案規定的其他治療藥品的供應商啟動藥品召回時,申請人應當確保第一時間獲得召回信息,如涉及產品質量和安全性問題,應當及時召回所有已發出的藥品。
? 收回:申請人應當建立相應的操作規程,明確臨床試驗用藥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應當有記錄。收回的臨床試驗用藥品應當有明確標識,并儲存在受控、專用的區域。
? 銷毀:申請人負責對未使用的和收回的臨床試驗用藥品進行銷毀,防止臨床試驗用藥品被用于其他用途。銷毀應當有完整記錄并確保臨床試驗用藥品數量平衡,包括銷毀原因、銷毀時間、銷毀所涉及的批號和/或隨機編碼、實際銷毀數量、銷毀人、監督人等信息。銷毀記錄應當由申請人保存。
? 收回后再用:應當盡可能避免臨床試驗用藥品收回后再次用于臨床試驗。如必需時,申請人應當對收回的臨床試驗用藥品的質量進行評估,按照相應的操作規程處置,評估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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